3.15.2008

無論如何 不能訴諸暴力!

無論如何 不能訴諸暴力 尤其握有強權武器之人 更應受到監督!

"總部位於倫敦的解救西藏組織引用拉薩藏人的話表示,至少有九百人參與暴動,當局出動超過千人的安全部隊前往鎮壓。"

"「西藏人權與民主中心」網站表示,甘肅省五百餘名扎西奇拉卜楞寺的喇嘛上街要求獨立,警方對空鳴槍,並毆打示威群眾。"

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,當國家公民違背法令而涉及公共利益、甚至國家安全(甘肅喇嘛的行為要求獨立之行為在中國被視為"危及國家政權之叛亂行為"、相當於台灣"內亂外患罪")之時;國家當然可以介入,透過法令依據、經正當程序之審判而加以處罰;警察國家的時代已經過去,要對一個人加以羈押(涉及人身自由權)都須經司法重重監督之下才有可能完成,更何況直接對人民施以暴力?沒有透過法律,在完整監督下的懲罰,幾與市井流氓無異,只是逞其強權以強欺弱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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